经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将《浙江传媒学院组织员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浙江传媒学院组织员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一支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组织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3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工委〔2016〕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各级党组织专门从事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员的岗位设置
第三条 我校组织员分为专职组织员和兼职组织员。学校党委设置专职组织员,二级学院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专职组织员或兼职组织员。组织员岗位最高可设为五级职员岗,最低可设为七级职员岗。
第三章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须符合学校相应职级人员选拔任用的相关条件。除此以外,组织员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与部署。
2.具有一定的党建理论水平,熟悉党务,具有3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
3.善于做群众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
4.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力。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四章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要求,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协同纪检部门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好经验。
第六条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党员管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方法;指导基层党组织健全和活跃党的组织生活;协助做好党组织和党员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七条 协助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和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工作计划,利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教育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员负有指导二级党组织组织员工作的责任,与二级党组织组织员是业务指导的关系。学校党委组织员要对二级党组织组织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二级党组织组织员学习培训,提高组织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组织员还要承担和完成学校党委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组织员的聘任
第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员的聘任程序为:党委组织部推荐拟聘人员名单,学校党委发文聘任。二级党组织组织员的聘任程序为:二级党组织推荐拟聘人员名单,党委组织部发文聘任。
第十一条 组织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
第六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在党委组织部设置组织员办公室,与组织科合署,对组织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实行组织员工作汇报制度。组织员定期向学校党委和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党委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或指导。对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专题汇报。
第十四条 实行管理考核制度。对党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效明显的组织员,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违反组织原则,不遵守党的纪律的组织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实行培训制度。学校党委采取多种形式,对组织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组织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组织员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组织员专人专岗制度。组织员要确保专职专用,并注意保持组织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