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的学科建设,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我院科研层次和学术水平,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和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国家级科研项目按1︰1.5经费配套,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级部门明文规定的除外)。
省(部)级科研项目按1︰1配套,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级部门明文规定的除外)。
3.全国教育规划、国家教育部、浙江省哲社规划(含学科共建)、国家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的科研项目属于自筹经费的,我院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不超过同类获资助项目的额度。已受资助的项目不再予以配套。
4.横向科研项目按实际到我院帐号,并扣除劳务费、协作费、转出设备费以后经费的5%予以奖励。
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项目(973计划、863计划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类中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和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项目大类中的国家重大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一般项目、国家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全国军事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类中的规划项目、博士点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项目大类中的教育部重点、教育青年专项项目按其80%配套经费。
省(部)级项目:国家教育部科研项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项目(不含其司局级的立项)视同该级别。
(2)学院对项目经费的配套仅指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并且第一负责人为我院在编在岗人员的项目。
(3)经费配套范围的项目必须按上级文件规定的经费资助额度全额到我院帐号、并且扣除转拨出协作费、设备费、劳务费以后的实际经费额度进行配套。
(4)配套经费只用于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以及出版专著,并按照我院的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5)与我院学科、专业不相关的项目不在此配套范围。
1、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全国优秀教学成果奖视同此奖。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部高校科学技术奖、国家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10万元; 二等奖 4万元; 三等奖 2万元。
3.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视同此奖。
一等奖 8万元; 二等奖 2万元; 三等奖 1万元。
4.市(厅)级奖:国家其他业务部委科研成果奖(不含部委的司局级奖)、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5.文艺、新闻、出版类评奖中的“五个一工程”(中央宣传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化部)、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电总局)视同省部级奖,按省部级奖的相关条例予以奖励。
(1)科研成果奖指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且主要完成人员为我院在编在岗人员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奖项。
(2)我院作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相应奖励标准的50%实行;我院作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相应奖励标准的25%实行。
(3)同一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计奖励,不重复计奖。各类对应奖项中的“论文”等单项奖均不在以上奖励范围。
全国性出版社 3万元/部;其它出版社 1.5万元/部。
全国性出版社以“浙江传媒学院全国性出版社目录”为准。
3、上述学术专著(含教材)的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作者必须是我院在编在岗人员、单位必须标注“浙江传媒学院”。
(2)字数一般应在15万字以上。其中30万字以上的按1.1系数奖励。
(3)两人合著的专著按6 ︰4分值分解。教材按主编︰副主编︰编委=5 ︰3 ︰2分值并除以其对应职务人数分解。
(4)专著的鉴定由校外专家评审、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重点规划教材的认定以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5)获得学院出版基金资助、院重点学科、研究中心、研究机构等建设经费资助过的,按相应标准的50%计奖励。
1、一级学术论文:A类 2.5万元/篇;B类1.0万元/篇。
(1)《新华文摘》(全文)、SCI、SSCI、AHCI:1.2万元/篇。
(2)《新华文摘》(摘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
(3)《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摘要)、《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国际科技文摘(MR、PA、CA、BA) 0.3万元/篇。
4、凡在一级、二级期刊发表的论文均需为学术性论文,一般的总结性文章下降一个等级,论文认定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
(1)作者是我院在编在岗人员、并且通讯单位标注是浙江传媒学院。
(2)一、二级期刊以“浙江传媒学院期刊定级标准(2008年版)”为准。所有的增刊(专刊)论文、书评、综述等不在奖励之列。
(3)有多人合作的论文,按两人6︰4;三人5 ︰3 ︰2分值分解。排列为第三以后的作者不计奖。
同一篇论文被重复收录、转载、摘录的,按最高一档奖励,不重复奖励。
转载、摘录等字数在3000以上的全额奖励;字数3000-2000的按75%计;字数2000-1000的按50%计;字数不足1000的按25%计。
(5)我院教工在职进修、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虽然通讯单位标注外单位、但同时体现浙江传媒学院单位名的按相应奖励的40%计奖励。
(6)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明确标注通讯方式的作者),则导师视同第一作者。
(7)Science/Nature论文学校另行予以重奖。
1.申报时间:科研成果奖励一般在次年的3-4月进行,具体申报时间以科研处通知为准。
2.申报材料: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以上级主管单位发布的文件、证书为准;SSCI、SCI、EI、ISTP等收录情况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数据为准;专著、论文、转载、专利均需提供原件材料。
八、本条例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前文件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原科研量化考核规定中涉及的科研考核计分分值均不再计发津贴。
九、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有重大争议者,由科研处审核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决定。